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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报关注意了!10月15日起,印尼将与中国交换原产地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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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标签:无

低价报关的要注意了!严查严打!

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双方海关将交换原产地电子数据,打击低价报关现象。

中国印尼产地证互换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在货物进口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67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日

原产地电子联网意味着什么?

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优惠原产地证书堪比“纸黄金”,是进出口企业享受关税减免的重要文件。

另一方面,买家要求把发票金额做低这种操作,大家或多或少遇上过。进口国海关为了打击这种低价报关的行为,其中一种有效做法就是与我国海关交换原产地电子数据。

比如巴基斯坦。其早在2018年就要求中巴两国启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当年11月份巴总理访华后,中巴双方再次签署谅解备忘录,电子数据交换进入实际运行状态。中巴双方现在每季度交换一次出口数据,打击低价报关现象。

在2019年在12月1日生效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中,特别加入了“海关合作章节”:“双方将确保2018年11月3日海关主管部门签署的电子数据交换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并努力采取适当机制在内的进一步措施,以解决关于出口价格信息的关注。”

据了解,巴方海关高度重视货物离岸价格,巴基斯坦当地进口商申报的清关金额,必须与中国出口商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出口金额一致,才能顺利完成清关。否则,巴基斯坦当地的进口商将被罚款。而出口商的产地证也会被巴方海关退证,从而境内商检机关也会查处境内企业!

目前,在我国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安排中,已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原产地电子联网系统,传输各《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的分别是:

1.香港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联网核查系统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3.中国瑞士原产地声明数据交换系统
4.中国韩国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5.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6.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7.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
8.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9.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0.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1.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2020年10月15日)